(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立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予以回避。 3.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 公司独立董事王宝庆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24年 8月 30日至 2024年 9月 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6. 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7.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年 9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4年 9月 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4年 9月 18日为授予日。
四、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公司向 6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90万股,授予价格为 9.03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公司向 6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90万股,授予价格为 9.03元/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立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