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国置业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CO.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2024年 8月 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 0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 3号南国中心二期T1写字楼2902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2,480,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2,207,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273,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7457%。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316,3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5%;反对 1,5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4%;弃权 6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114,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17%;反对 1,5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0%;弃权 6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3%。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