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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舜天: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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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4年 8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 18日下午 14:30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 B座 1楼会议室如期举行。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名,代表股份 230,371,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2.4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0名,代表股份 59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李炎洲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562,506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82%。 1.02 关于选举周艳婷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455,77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8%。 1.03 关于选举华逸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465,66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8%。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包文兵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489,77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9%。 2.02 关于选举沈永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499,40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80%。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胡瑞芳女士担任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506,57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80%。 3.02 关于选举袁建平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0,514,48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8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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