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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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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8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8日 14:00在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华丰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633,93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8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397,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27%;反对 210,9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5%,弃权 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337,8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904%;反对 234,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52%,弃权 6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4%。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31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 6709%;反对 239,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509%,弃权 7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82%。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董事候选人 Choo Boon Yong先生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95,058,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98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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