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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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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9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351,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1%。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 同意 46,297,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20%;
  3. 反对 1,854,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84%;
  4. 弃权 1,199,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7%。

  5.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 同意 47,128,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48%;
  7. 反对 1,19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6%;
  8. 弃权 1,026,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9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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