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9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351,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1%。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弃权 1,199,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7%。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