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须股东会审议))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四条公司董事局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局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第十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由监事局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第十八条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使用。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局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局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