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工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 9月修订)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召开股东大会,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