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对外投资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要求,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标准包括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数据的比例。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相对较低。公司对难以每次履行审议程序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额度进行预计,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初步评估,财务部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审计部负责定期审计重大对外投资。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初审通过后,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子公司应在其规划框架下进行对外投资,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经营期满、依法破产、不可抗力、合同或协议规定终止等。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连续亏损且无市场前景、自身经营资金不足等。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相同。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参与运营决策。对于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应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投资保值增值。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