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关联人员的判断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审议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若其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人员,则该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程序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 义务豁免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