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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霖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9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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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9月修订))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年 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监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规则和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规则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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