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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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33/FY/2024-933 致: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 2024年 8月 27日刊载 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年 9月 11日 15:00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1日 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 瑞祥大街 81号公司 10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茂洪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66,298,7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9,620,59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38%。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序号|议案名称| | ---|---| | 1.00|《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弘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弘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4,587,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9%; 反对 1,262,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9%;弃权 43,46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