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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 三孚新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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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孚新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4-035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 57 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1 | | ---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31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5,296,771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5,296,771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8.7090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8.7090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刘华民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人,董事瞿承红女士因公务出差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现场方式出席 3人; 3、董事、董事会秘书刘华民先生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财务负责人王怒先生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弃权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 | 45,291,195 | 99.9877 | 2,801 | 0.0062 | 2,775 | 0.0061 |

2、议案名称:《关于增补黄瑞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45,291,970 | 99.9894 | 2,801 | 0.0062 | 2,000 | 0.0044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弃权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976,907 | 99.7187 | 2,801 | 0.1413 | 2,775 | 0.1400 | | 2 | 《关于增补黄瑞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1,977,682 | 99.7578 | 2,801 | 0.1413 | 2,000 | 0.1009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2、议案 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健、石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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