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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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7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485,47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36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李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李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3、《关于选举芮文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鲁忠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选举眭鸿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关于选举吴军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6.02、《关于选举杭和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