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170号。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 2024年 9月 10日下午 15:30在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0号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822,69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1305%。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1.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01《关于选举白喜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