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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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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10日(星期二)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0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0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年 9月 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1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23,404,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9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6,229,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405%;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7,175,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1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23,004,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19%;反对 36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59%;弃权 31,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37,175,133股,其中同意 136,77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7084%;反对 36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685%;弃权 31,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31%。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的议案》 同意1,422,921,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61%;反对 45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17%;弃权 31,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37,175,133股,其中同意 136,692,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6482%;反对 45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292%;弃权 31,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方俊华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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