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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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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2024年9月进行了修订。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强调了党的全面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维护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公司设立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注册地在山东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98,849,554元。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是在2004年6月14日。

章程明确了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案、通知、召开流程等。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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