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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车科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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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79 证券简称:友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100号 11楼 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8 普通股股东人数 6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4,843,87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4,843,8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5.748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5.7489

(四)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普通股 94,504,276 99.6419 333,059 0.3511 6,537 0.0070 2、议案名称:《关于确定董事及监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普通股 94,497,915 99.6352 338,920 0.3573 7,037 0.0075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王文京先生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94,497,670 99.6349 是 3.02 《关于选举吴政平先生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94,485,322 99.6219 是 3.03 《关于选举桂昌厚先生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94,524,333 99.6630 是 3.04 《关于选举张海涛先生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94,488,322 99.6251 是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舒慧生先生为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94,485,316 99.6219 是 4.02 《关于选举赵蓉女士为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94,485,291 99.6219 是 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郭新平先生为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94,510,497 99.6485 是 5.02 《关于选举袁树民先生为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94,476,643 99.6128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 议案》 5,952,276 94.6026 333,059 5.2934 6,537 0.1040 2 《关于确定 董事及监事 津贴的议 案》 5,945,915 94.5015 338,920 5.3866 7,037 0.1119 3.01 《关于选举 王文京先生 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 案》 5,945,670 94.4976 3.02 《关于选举 吴政平先生 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 案》 5,933,322 94.3013 3.03 《关于选举 桂昌厚先生 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 案》 5,972,333 94.9214 3.04 《关于选举 张海涛先生 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 案》 5,936,322 94.3490 4.01 《关于选举 舒慧生先生 为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5,933,316 94.3012 4.02 《关于选举 赵蓉女士为 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5,933,291 94.3008 5.01 《关于选举 郭新平先生 为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 议案》 5,958,497 94.7014 5.02 《关于选举 袁树民先生 为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 议案》 5,924,643 94.1634

(四)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杨海峰、钱弋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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