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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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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40324-00001号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邓舒怡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8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26%。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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