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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股份: 兴业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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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业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28 证券简称: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13|-|2024/9/18|2024/9/18|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20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 2024年 8月 28日的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2,0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83,200元。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13|-|2024/9/18|2024/9/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进兴、王泉兴、沈根珍、曹连英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元。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4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883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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