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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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37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李佳韵律师、王梦宇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2、2024年8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24年8月23日,山东嘉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临时提案《关于控股孙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5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1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2,97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2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