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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的谐波: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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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致: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昱昱先生和左晶先生。根据公司提供的身份信息,增持人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和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本次增持前,左昱昱先生持有公司 34,382,636股股份,左晶先生持有公司 34,382,637股股份,各自分别持有公司 20.38%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0.76%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7月 18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左昱昱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左晶先生拟自 2024年 7月 19日起 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4年 9月 4日,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3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9,020,478.42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

综上,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近 12个月内累计增持的公司股份数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分别于 2024年 7月 18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于 2024 年 9月 6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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