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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9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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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 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第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实施,确保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避免关联人利用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投资项目按承诺计划进度实施,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计划差异超过 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对项目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披露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按第十三条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 10%,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需出具专项意见。 第二十二条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 科学、审慎选择新投资项目,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需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第二十七条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确保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变更投资项目,需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完成前因部分项目终止或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要求。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设立台账,记录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履行职能职责。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或受监管部门批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制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惩处,情节严重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九条 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使用术语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与《公司法》等相悖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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