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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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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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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赛特新材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赛特新材在《持续督导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赛特新材经营情况,对赛特新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赛特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人督促赛特新材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人对赛特新材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赛特新材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督促赛特新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对赛特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未发生前述情况|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4年上半年度,赛特新材不存在前述情形| | 17|其他事项|赛特新材董事汪美兰因误操作于 2024年 4月 17日卖出后又买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赛特转债”,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汪美兰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汪美兰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由于前述事项,2024年 5月 7日公司董事汪美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号),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年 6月 7日公司董事汪美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汪美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9号)。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要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荐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已通过邮件等方式及时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提示,并于 2023年至 2024年上半年先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开展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可转债信息披露与可转债合规交易注意事项等。|

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经营风险

1、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受成本、市场发展等因素影响,公司的真空绝热板产品目前主要应用在能效等级要求较高、容积率要求较高的冰箱、冷柜领域,产品应用领域较为集中;同时,由于下游冰箱冷柜制造行业的客户市场集中度较高,因此公司现阶段存在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未来如果真空绝热板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发生不利变动、真空绝热板在冰箱、冷柜等家电行业的渗透率提升低于预期、市场中出现真空绝热板的替代产品或技术,以及主要客户扩大真空绝热板供应商范围、削减对公司的采购量,或者出现大客户流失的情况,都将对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真空绝热板所处的行业为国内新兴产业,未来市场空间大,正在吸引一些国内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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