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太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6|-|2024/9/9|2024/9/9|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21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经 2024年 8月 22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8,409,8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920,494.05元。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个人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 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根据持股期限依照规定差别化计算纳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 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