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函[2014]369号”文批准,并于 2014年 12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万股,于 2015年 1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558号(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548,805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化的低成本航空公司,为旅客提供安全、低价、准点、便捷、温馨的飞行体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一般经营项目包括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等。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截至 2010年 5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579,702,639.00元,按 1.9323:1的比例折为公司的股本,折股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8,548,80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等。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等。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传真;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