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