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指能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公司需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并对披露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发布的信息需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需履行保密义务。公司披露信息时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需立即披露。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需立即披露。公司需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负责。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