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六)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增持股份情 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 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制度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 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 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 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