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 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连续 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至少每月与交易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投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形成台账,按月报送; (六)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投资收益。
第五章 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及日常报告机制。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部报送截至本月末的《委托理财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总裁,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