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4年8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等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