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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股份: 一拖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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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拖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聘用、解雇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对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期限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会可以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 20 个工作日(不含会议通知发出日以及会议召开当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或 10个工作日(不含会议通知发出日以及会议召开当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方召开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第八章 股东会的决议类型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章 股东会的投票表决与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章 股东会的决议和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并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三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说明,本规则中采用的用语与公司章程的用语有相同的含义,并按公司章程中的定义及解释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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