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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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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表决通过的。 2.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4年8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旭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03名,代表股份523,092,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42%。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2 《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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