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公司应及时了解减持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减持的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减持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赠与股份的,参照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劵交易所、证监局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