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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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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由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意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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