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宏盛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舆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媒体负面报道、不实报道;社会传言或信息;影响投资者取向,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舆情。
第四条 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负责统一领导舆情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宣传,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信息。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工作,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八条 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归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处理舆情信息的原则:快速反应、协调宣传、勇敢面对。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召集会议,制定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包括调查情况、与媒体沟通、加强投资者沟通、通过官网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或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