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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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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6,640,000股(含本数)A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还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依法有效存续。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旭阳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杨雪岗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旭阳控股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40.54%,实际控制人仍为杨雪岗先生。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权、房屋使用权、域名及主要机器设备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为向京津文化出售持有的海顺印业51%股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未因违反有关税务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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