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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电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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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为规范公司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选聘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财务会计法律、具有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等条件。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选聘程序包括提出资质条件、初步审查、资质审查与评价、审议通过、报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公司应细化评价标准,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但可在选聘文件中说明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可根据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审计委员会应在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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