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 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的申报条件,但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 控股股东重庆城投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况,资信及诚信状况良好。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 发行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及延期开竣工、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向控股股东重庆城投借款本金余额共计5.5亿元。
-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石黄隧道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取得方式合法有效。
- 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包括中期票据(21重庆渝开MTN001)和公司债券(19渝债01),均未发生还本付息违约情形。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 发行人及其下属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未出现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16,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特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