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6万股,并于2012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始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产业投资;资产经营;技术开发;企业管理;资产租赁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第八章 党员大会和党委会 第一节 党员大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党员大会行使选举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等职权。
第二节 党委委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党委委员。
第三节 党委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党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党委会在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九章 激励约束机制及薪酬激励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二节 薪酬与激励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十三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且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