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9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等。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