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 22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八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