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 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同意,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8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