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
- 批准与授权:鼎龙股份股东大会已依法批准本次发行,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 主体资格:鼎龙股份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实质条件:鼎龙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 设立:鼎龙股份的设立程序、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
- 独立性:鼎龙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股本及其演变:鼎龙股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设立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
- 业务:鼎龙股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鼎龙股份已采取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
- 主要财产:鼎龙股份合法拥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重大权利受限情况。
- 重大债权债务:鼎龙股份的重大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
-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鼎龙股份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
-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合法有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鼎龙股份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规定。
- 税务:鼎龙股份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鼎龙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募集资金的运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相应的备案或审批。
- 业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鼎龙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准确。
- 结论意见:鼎龙股份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