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由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70,000股,并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 注册名称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2,688,641元。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为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包括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 发起人为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发起人以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862,688,64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参与股东会、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等权利。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职权。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等事项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等。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形式包括专人送出、邮件方式送达、公告方式进行等。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的,应当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等。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