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4. 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5. 公司尚需就本次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归属登记手续,且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归属涉及的增资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