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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特玻: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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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力诺特玻的自查表显示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要求。具体包括: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已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激励对象在过去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在过去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激励对象名单已由监事会核实。
  •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信息已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列明。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未超过10年。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实行股权激励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比例、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确定方法、获授权益及行使权益的条件、授予权益及行使权益的程序、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方法、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等。
  •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且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少于1年。
  •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不少于12个月。
  • 各期归属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监事会已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了专业意见。
  • 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完整,符合相关规定。
  • 董事会在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
  • 不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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