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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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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6-4-1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4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浙江嘉澳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330400400001753。 4. 公司于2016年 3月 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5万股于 2016年 4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英文名称:ZHEJIANG JIAAO ENPROTECH STOCK CO., LTD. 7. 公司住所:桐乡经济开发区 8.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155,855元。 9.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1.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3.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 14.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增塑剂和热稳定剂(具体限定品种详见嘉兴市环保局批文);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油、脂;甲酸盐;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研发,植物油脂精炼(限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德胜路 388号 的分支机构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15.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16.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7.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元。 18.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19.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20.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155,855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22.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23.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24.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5.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27.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8.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9.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3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3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34.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35.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4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3.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个月内举行。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47.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8.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4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5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51.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52.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53.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5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55.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59.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6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6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62.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63.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65.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66.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 67.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68.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69.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70.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7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7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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