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4年8月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1,032,232元。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与销售、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等。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1,032,232股,均为普通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等。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含4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