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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 公司章程(2024年8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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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如下:

  •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八)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股皆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据及其他文据,均须登记,并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费用标准向公司支付费用;(二)转让文据只涉及香港上市的H股;(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四)有关的股票及其他董事会合理要求的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已经提交;(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四位;(六)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 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所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可以只用人手签署转让文据,或(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盖上公司的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机印形式签署。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于股东大会发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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