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4081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主要内容如下: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已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激励名单经监事会核实。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不适用)。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不适用)。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不适用)。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过10年。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
- 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 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
- 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